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倘若涉及售卖假冒
伪劣香烟的行为,未经国家烟草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已对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干扰与破坏,情节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那么这一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
非法经营罪。至于在
取保候审阶段期间,是否会面临司法审判以及可能的
判刑处罚,则需视个体案情而定。如若经过司法程序严谨确信,上述售卖假冒伪劣香烟的行为切实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且
情节严重符合相关法律条件,那么即便是身处取保候审的监管阶段中,被告人均仍有可能承受应有的民事
刑罚制裁,要知道取保候审本身仅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保障措施,用以确保被告人不会逃避应有的法律
追责,而非决定性的影响判决结果及
量刑结果。换言之,被告人所面临的结果具有多样性,包括被判刑的可能性在内,法院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细节信息及审理结果来做出最终的判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