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之下,方可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扣留。此类情形具体包括:处于预备阶段或正在着手实施
犯罪行为的;已完成
犯罪并马上被察觉到的;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
证人明确指出涉案人员为罪犯的;在住所或者居所内发现关键性的
犯罪证据的;犯罪实施完毕后试图自杀或者逃避
法律制裁的;有意销毁、篡改犯罪证据或者存在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信息,身份尚未得到确认的;以及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对于开设赌场罪这一类
刑事犯罪案件,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符合异地扣留的法定条件,则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异地扣留措施。在执行异地扣留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此消息通知被扣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异地
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