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所明确的第十七条规定,若公民在遭受
逮捕之利后,相关机关决定
撤案、不
起诉或者通过法院判定
宣告无罪从而终止了对
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这一公民便有权利获得
国家赔偿。因此,倘若有人在遭受逮捕之后,因法律层面的原因,例如
证据不足、判定无罪等而得到自由的释放,同时在这期间其生命权遭受到侵犯,诸如遭受到非法的
拘留或者拘捕期限超越了法定的范畴,此时此人便存在向国家提出
赔偿请求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