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的第十七条明文阐述道,若公民遭受
非法拘留之行为,抑或依照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及程序进行
拘留措施,然而
拘留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且在此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予
起诉或者判定无罪从而结束对其
刑事追责的情况下,
受害人均享有索取
赔偿的权益。另一方面,倘若公民遭受到
刑事拘留的困境,尽管后来证实拘留措施属于不当之举,或者拘留期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临界点,而且最终决定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判定无罪终止对其刑事追责,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该公民依然依法享有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