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贪污犯罪时,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主体是否运用职权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私自占有公共或者国有资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倘若
国家公职人员或者被
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通过侵占、
盗窃、诈骗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或者国有资产,便可被判定为
贪污罪行。另外,若此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亦将作为
共犯进行惩处。因此,要被认定为贪污罪,必须满足行为主体运用职权便利条件,私自占有国有资产这一核心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