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涉及
刑事案件性质的调查与取证工作,通常应是由公安部门肩负起
主要责任来推动展开。以洗钱为例,这一行为被视为
刑事犯罪的一种,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法律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于
洗钱罪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主导职责。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检察机关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实施
犯罪行为时,或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部分案件也可能会交由检察机关进行
立案侦查。至于
自诉案件,则通常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
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