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格规定,
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必须迅速将其移送到指定的看守所实施
羁押,且最晚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执行完毕。除非在无法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涉及到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恐怖活动
犯罪嫌疑等事项,这样的通知行为有可能妨碍案件调查,否则司法机关应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
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正式的通知文件。当这些妨碍案件调查的因素消失之后,司法机关同样应尽快地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然而,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陈述
刑事拘留期间的探视次数以及相关的时间安排,只提出了在拘留发生后应当尽快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其亲属传达通知这一基本要求。在一般的情况下,亲属们可以在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之后,按照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以及通知的时间安排来进行探视。但是,具体的探视规定和时间可能会因为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向看守所或者相关的法律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