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涵盖了
国家公务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托管理、操作合法运营的国有资产的相关从业者。若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职务之上假借职权之便,私自侵占、
盗窃、
伪造货币以图侵吞公共或国有财产,那么将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