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基础,
刑事类案件的侦探调查环节通常是由公安部门
全权负责。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对该
诉讼程序行使法定的审查与监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伤害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等
犯罪行为,则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启动
立案侦查程序。除此之外,若公安机关所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其他性质严重的
犯罪案件,并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接手处理,同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亦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以
贪污罪为例,这是一种典型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利用职权之便,
违法侵占公用财产的犯罪行为。假如此类
贪污行为是由司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造成的,且被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或者已经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那么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对其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但是,如果贪污行为并非由司
法人员滥用职权所致,或该案依然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那就应当按照正常遵循的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为主导。因此,虽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贪污犯罪的案件进行
立案审理,但实际是否立案,仍必须考虑到各个具体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以此作为依据做出相应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