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是指
行为人通过各种暗示、怂恿、劝诱等方式,促使另一方实施
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类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加重惩罚力度。同时,若被教唆的对象并未实际实行教唆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实施教唆行为的
教唆犯,也可依情况对其进行适当减免或从轻处理。
然而,
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另一种
罪名,专门针对那些有意识地将自身掌握到的
犯罪技巧、攻略等教授给他人,从而促成他人易于犯罪的行为给予
法律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对该类行为
量刑的宽严,取决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结果。
综合上述内容来看,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尽管语义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对他人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进行推进。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况,我国法律针对这两类
犯罪活动设定了轻重不一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