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应当进行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正在外逃避捕,那么公安机关有权颁发通缉令以实施追捕直至罪犯被捉拿归案。然而,这条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定在逃犯罪嫌疑人为先应提请
批准逮捕抑或是启动审判程序,反而着重阐述了公安机关在执行追捕任务时所采用的各项策略与程序规范。因此,针对处在逃避
拘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进行抓捕行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提出申请对其进行逮捕,但是否最终采取这一举措或者是启动审判程序,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