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特别要说明一点,关于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依然被视为其所属人的
私人财产。
这里所谓的“自然增值”,主要是指由于通货膨胀或是市场行情变动导致的价值上升现象,这与夫妻双方在这段时间内是否对这些财产投入了物资、体力、精力、投资及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并无关联性。
例如,夫妻有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产、古董、书画、珠宝首饰、黄金等物品,即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因为市场价格上涨而导致的额外价值增值部分,都应当被归类为“自然增值”,即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