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诉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是从
债权人得知或应知债权行使受阻以及
债务责任人之日开始算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呈请延长本
诉讼期间,但最多不能超出二十年的期限。
若因为
债务人未积极行使他的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给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相对人的相应权利,不过此项权利如果专属债务人个人所有则为例外。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