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民法典》之规定,男女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可自由协商决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
婚前财产的归属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各自全部拥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情况。
而在此类协商过程中,
书面形式的约定具有极高的
法律效力。
若未能进行此类约定或是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则需援引《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况且阐明
夫妻共同财产及
个人财产的定义与范围。
因此,在婚后购置房产的问题上,无论房地
产权证上具体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夫妻何方,如无双方事前特别签订的书面协议加以表明,则该处房产均视作父母共有的财产,当面临
离婚状况时必须予以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