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之范畴可细划为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等多种类型,然而,并不存在所谓的民事拘留。
倘若因民事纷争而遭致拘留惩罚,大多数情况可能归属于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范畴;
在此种情形下,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便无法发挥其作用,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乃是在
刑事审判阶段针对
涉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
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遭受刑事拘留之时,方能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