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在婚姻缔结前便已购置的保险并且付款行为已圆满完成,则其所有权归属个人。
然而,若是在
结婚后仍然需要继续支付保费的话,那么应当进行阶段性的计算:在此期间,之前由个人所拥有的保险账户余额仍将维持为个人
婚前财产的范畴内,而此后继续缴纳的费用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年金回报可视作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其次,倘若投保行为涉及到父母一方向自己的子女赠送保险,且其支付保费完全出于自愿,那么此时的投保人应为父母,而作为
被保险人的子女拥有该项保险的全部权益。
最后,无论投保行为发生于婚前抑或婚后
续期,当被保险人因为遭遇
意外事故、身患
重大疾病或者遭受
伤残等状况而获得
赔偿金时,这笔款项均属被保险人的
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在进行
离婚分配时无需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