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了解到,涉及
知识产权的获益可被视为夫妻共享之财富。
沿用法律术语表达,即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收益,应归入他们共有的家庭资产范畴之内。
值得指出的是,此中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仅仅被看作是婚姻共有资产的一部分,而非该项权利自身。
在
婚姻破裂的节点上,尽管该知识产权并未直接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但如果其收益已经明显可见的话,另一半有权索取适当的补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