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一方出售其在
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同时在其后又购置新的住房。
那么,这个新购置的住房并不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而应视为其中一方的
个人财产。
假设卖出的房产属于一方在婚前所合法持有并取得所有权的个人资产,那么出售此房产所得资金亦应被认定为出售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使用这部分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理所应当地归售房方所有,并且仍属其个人财产范围内。
然而,假如在此情况下,有一方在新
购房屋的
产权证上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房产将会被视为是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