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企业不得有
拖欠现象存在,一旦出现拖欠即构成
违法行为。
当其中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工程款项的支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提出诉讼申请,以期能够尽早实现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同样拥有权利要求人
民法院对被拖延的工程款项进行
强制执行,若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其所得价款便可优先用于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偿还。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建设工程自身属性所决定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的情况,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