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合伙企业进行全面
清算完毕之后,通常按照以下优先次序依次偿还
债务:
(1)亏欠本企业员工的薪酬与
社会保险费用;
(2)
拖欠的税务款项;
(3)受理的各类
债务承担;
以及(4)向各
合伙人退回其前资本投资。
经过以上程序后,如合伙企业固定资产尚存在盈余余额,则该剩余部分将依法根据各合伙人签订的
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摊执行准则由全体合伙人依照约定比例进行均等分割;
倘若尚未有任何关于盈利分派及损失责任的明确约定,那么所有合伙人需按照均等份额方式承担这些盈余或亏损。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