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的合法分包须满足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明确授权或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文约定允许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
其次,分包次数应仅为一次,未被允许再次对其承建的工程进行二次乃至多层次的分包;
第三,分包单位须具备与分包业务相匹敌的资格和条件;
最后,被分包的工程不应涉及承重结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总
承包商方可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具备相关许可证及资质证明的分包商,但严禁将主要核心工程分包他人。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