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俗称“
借条”)作为在私人或公有机构之间以货币形式借款活动所开具给对方之文件,无疑是
诉讼过程中最为有利的
证据。
然而,须特别提示大家,仅凭借条并不等同于必定能够取得诉讼胜利。
借条得以成为有力证据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能够直接、有效地证实
借款人确实存在着借贷未清的情况;
然而,若借条书写不够严谨规范,为对方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导致其失去认证效力,那么未必然能够赢得法律诉讼的胜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