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
劳动者与接受其服务的雇佣单位签署了为期三年或以上的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则在该情况下,
试用期设为六个月是符合规定的合法合规性要求的。
然而,倘若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介于三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期间内,则试用期的时间上限应严格遵守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
而对于期限长度跨度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而言,试用期的时长亦不得超过两个月的预先设定;
至于由三年或者更久远的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情况,试用期的时长也须严格遵循不起过六个月的限额。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