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为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特定条件之际,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裁定采用之一
强制措施。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在作出判决之后,是否仍可适用取保候审事宜。然根据该条款所蕴含之精神,取保候审之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确保其在无社会危害性之情形下接受审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在判决之后发现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例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等,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从理论角度来看,确实有可能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然而,这需视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之判断而定,因取保候审通常在侦查、
起诉或审判阶段予以采纳。因此,尽管法律条文并未明示判决后能否取保候审,但根据取保候审之宗旨与条件,若在判决之后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且无社会危害性,理论上是可行使取保候审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