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案件类型,以及在已获确认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
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情况下的案件类型等等。对于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元的诈骗案件而言,这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有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
处罚金。因此,若
犯罪嫌疑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必要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等,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