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无论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是进行
监视居住管理,均须遵守最长时限的制约。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而言,则限定在最长为六个月以内。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应保持连续性,不得间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是已达到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必须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者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仍可被
批准逮捕。所谓“
批捕”,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若认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需承担刑事责任,便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抑或是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
犯罪事实或
证据,从而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之时。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原则上不会被批准逮捕,除非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并且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应当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公安机关应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