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诉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服刑(也就是遭到
羁押阶段)期间,假如受案人或者被告人患上极其严重病症、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同时,又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危险,则其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一旦达到了这样的标准,便可向我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以实现这个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