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尚未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
监护人便阻碍了您对子女的探访活动,则您可试着与其进行深入的沟通与协商以寻找到解决方案,若此方法未能达成预期目的。
请您不要犹豫,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公正的裁决及妥善的处置。
然而,在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探望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主要针对
离异之后未承担直接
抚养责任的父母其中之一而设立,使得他们能够有机会与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探访、联系、会面、交流以及短时间内共同生活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