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须进行劳动功能评估的情况下,若雇主依照法定程序缴纳了
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解除聘用关系之后,任何
工伤后续的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反之,如果先前已经进行过劳动功能的评估,且员工选择离职,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向员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
然而,此后关于工伤的治疗支出及费用则需要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