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乃
民法领域中针对在买卖、借贷等民事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
根据此项制度,
债务人或负有
债务的其他相关方(比如第三人)会将特定的资产作为他们对
债权人所承诺还款义务的
保证。
倘若债务人无法在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债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便有权通过一套固定的程序,针对债务人生前所设立的
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三个种类:
抵押权、质权以及
留置权。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关联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履约的担保,同时并不转让这些财产的占有,进而形成的一种担保物权形式。
当债务人为债务人设定了抵押权却未能按照原先的协议履行完其债务时,
抵押权人便享有权利从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力。
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司法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以获取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其债权;
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有剩余的金钱,应当
支票还给
抵押人,若仍有欠缺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所欠款项。
然而,对于那些不能
强制执行的财产则不得设定抵押权。
其次,质权是一种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交付动产或涉及某些
财产权利的
产权作为担保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身故或未能按时履行已约定好的事项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该动产或物品中获得
赔偿。
质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前者即指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动产作为还款的担保;
后者则是指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一些财产权利产权作为担保物。
最后,留置权是债权人既已实际占有债务人之动产,而其对该动产尚无清偿能力时,依法可行使留置手中的动产作为担保的特定权利。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