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协议书之可否变更事宜,需要根据两种特定情形予以探讨:
首先,若在
离婚登记手续办理之前,则离婚协议书具备更改的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通常情况下,夫妇在签署完离婚协议书并达到法定要求之后,方能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依据相关
法规政策,
打离婚官司的夫妻不仅需携带
离婚申请书,还须双双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仅在
协议离婚生效之时方始具有,故而在正式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
未生效,因此具备变更的可能性。
其次,若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离婚协议书便不可进行任何更改。
假若夫妇已成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代表着离婚申请书在
离婚手续生效的那一刻同步产生效力。
各方应依照离婚协议书上所载明的条款,严格履行自己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