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和
第二顺位继承人在被
继承人之前离世的复杂状况,有三种
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首先,倘若在被继承人过世之际,
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继承人全部均已仙逝,则无合法有序继承人存在;
在此情况下,遗体所留资产将归属于生前所服务之集体单位或国内所有。
其次,如果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之中有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离世,那么这些继承人将有权继续进行
代位继承或
转继承流程。
最后,需要特别阐明的是,转继承是针对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实际接纳遗产之前离世的情形设定。
而所谓的转继承人,即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接纳遗产的
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