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典籍的相关规定,并无专门设立“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这一
罪名,而对于此类行为通常归属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范畴。
在侵犯公民信息罪的
量刑上,通常依照法律要求,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依律予以
罚金处罚;
若情节属特别严重者,则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需依法缴纳罚金。
倘若此类
犯罪涉及公司单位,需对该单位课以罚金处罚,并对那些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
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员工,施以前述
刑罚惩治。
值得注意的是,唯有
情节严重方可构成本类犯罪的成立。
何谓“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而被他人滥用于
犯罪活动的;
(2)明知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仍继续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的;
(6)在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条件下,但依据相应比例累计总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情况;
(7)
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8)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遭到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且数量或数额能够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经因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受到
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到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