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投标无效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在同期投标或不分标的同一
招标项目上,有任何同属单位的负责人身份相同,或者存在控制、管理关联的机构;
亦或是那些潜在投标者和招标方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联,并可能对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参加投标活动,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这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在招标方接受了联合体投标之后,联合体内各参与方如有意增加、减少、更换成员,或者是联合体成员各自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本公司的名义独自再次申请投标,又或者他们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的联合体之外还参加了其他投标,这种行为若被发现,同样会被视为投标无效。
最后,当潜在投标者发生了诸如合并、分离、破产等较重大且不可逆转的情况变化时,他们或许已经不满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参赛资格要求,或他们的参赛行为可能会对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是有害的,此类情况下,他们的投标也将被视作无效。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