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依据我国现行的《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明确了侵权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及享有法律、
法规授权的各类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作为引起
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家只对那些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此类行为必须属于执行职务范畴之内,而国家仅针对非法执行职务活动引发的损失负有
赔偿义务;
除此之外,该
职务行为还必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唯有在行为失当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被视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起因。
如果职务行为本身合法合规,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只能视作国家给予的补偿,而非提起国家赔偿之诉的正当理由。
(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的表达方式较为严谨,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法运用权力的过程中,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所形成的既成事实和客观上的实际影响。
只有确有损害发生,才能触发国家进行赔偿的决策程序。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具备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要求贯彻以下原则:
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实质上密切相关并且必须具有确定性、内在性和本质性的关联性。
只要这两种因素紧密相连,国家就必须对此类事件负有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