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明确阐述中,对为实现共同利益所需进行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所属单位、个人的征用行为,应对被征用房产所有权人予以公正且平等的补偿权益。
第十七条详尽地规定了由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产征收决定所赋予给被征收人的各种形式的
补偿金: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导致的被迫迁离及暂时定居的安置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生产作业停止带来的
经济损失补偿。
市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还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资助和鼓励政策,以此方式来向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帮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