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正处于无意愿结束婚姻关系的状态中,那么在此情况下,请您务必首先同您的伴侣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寻找修复感情裂痕或争取更进一步沟通机会的可能性是十分重要的。
若您与您的配偶商定最终决定
离婚,那么在这之后,希望您们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共同解决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以及
债权债务等复杂问题的讨论之中。
在双方充分理解并认同的情况下,前往民政部门办妥正式
离婚手续。
如果经过深入协商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而未能取得共识,那么这时候也不必过于忧虑,请您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