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予购买方时,却未能得到应有的付款,想必您此时可能会有些困扰和疑虑,不知该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法律手段来
追讨货款。
为了尽可能降低这种风险,以下为您提供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在签立合同时务必要清晰明了地注明付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具体流程,以确保
合同条款与实际执行过程相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需先开具发票,务必在合同中加以详细说明;
其次,尽管先前的合同未规定必须先开具发票,但若事实上对方对此有所提出,您可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请对方开具相应的收据,并在收据上明确写下“已收到该发票,包括发票号码在内的所有内容均已确认无误,但对应款项尚未支付”。
如此一来,便能妥善保存好有力的
证据;
再次,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强烈建议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支付,并对双方的付款账户信息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
若出现
纠纷,您可以从银行的流水记录中查找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