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提及
劳务关系时,这仅仅是指供应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且在整个过程中,接受劳务的一方需依据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给供应劳务的一方酬金。
换句话说,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关系。
关于如何识别劳务关系,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供应劳务的一方可能持有
工资支付相关的凭证或者记录(例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其次,供应劳务的一方还可能会留有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纪录;
再次,用人单位可能会向
劳动者发放如“工作证”和“服务证”这样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四点,劳动者本人可能会填写用人单位所招募的“登记表”或者“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确定劳务关系的重要
证据之一;
最后,某些时候也可以参考其他劳动者对该供应劳务者的证词等。
以上提到的第一、三、四类情况中的相关凭证,均由涉事的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