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宣告破产并于年内未能妥善规划员工的年度休假权益,则应依据员工全年的实际工作时长来计算剩余未用
年假的天数,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
未休年假薪酬,然而,若按此方式计算出的薪酬低于每日一小时,则可不必额外支付。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有的
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假如用人单位在这一年已经为员工安排了
年休假,且超过了前述计算出的剩余年假的天数,原本多余的时间无需再行扣除。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