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
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中明确指定的程序及相应的时间节点向对方提交索赔意向上书以及详实的索赔报告;
其次,该事件与原合同的规定相对比,其已经给承包商的工程项目带来了相当的额外成本负担或者产生了直接的工期延误问题;
再次,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导致这种费用增加或是工期损失问题的原因并不在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是风险责任范围之内;
最后,以上述原因为依据时所制作的
证据将包括但不仅限于经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施工总体进度规划表;承包商与发包商双方均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双方彼此协商同意的对于工期相应调整的书面文件;各类施工记录日志以及与天气状况有关的各项数据资料;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建设方或工程师提出的各种变更指令等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