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母均已离世的
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及不幸被遗弃的婴儿,方可入住
收养他们的儿童福利院。
而一般情况下的其他未成年人暂时无权接受国家
监护。
换句话说,如果谁也不愿意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孩子便有可能入住到福利院中。
不过,孤儿或弃婴送到儿童福利院、或者是社会福利院去,需要转送者先向相关部门
递交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其中包括:
(1)至少两位
证人对于弃婴发现地点及其性别、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外貌特征以及衣着等方面的书面说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找寻不到弃婴父母及其家庭地址的证明,且需有入件警察签名;
(3)弃婴案件
见证人本人单位开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并附见证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有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其残疾状况的报告书,且需附带残疾儿童的照片;
(5)孤儿案件需要孤儿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县级人
民法院签发的宣告孤儿父母离世的证明;
(6)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7)孤儿
法定监护人单位开具的证明
监护人身份的说明,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
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