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刑事拘留之时,
当事人被视为可能卷入了
犯罪行为的漩涡。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
刑事侦查的强制手段,
拘留期间,公安机构将会集中精力对拘留人员展开详细的
犯罪事实调查工作,同时全力搜寻有力
证据以证明其是否真的涉及
犯罪行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构认定拘留人员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便有责任解除拘留状态。
反之,假如公安机构觉得拘留人员
涉嫌犯罪,他们则需提交一份请求
批准逮捕的文书到
司法部门。
关于
现行犯罪或嫌疑较重的人员,若满足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一种,公安机关均有权先行实施拘留行动:
如被判定者正处于准备犯罪阶段、正在从事
犯罪活动中,或是罪行暴露后随即被察觉;再比如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
证人指控其犯罪;或在其居住场所或周围环境发现相关
犯罪证据;亦或是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藏身之处;又或者有销毁、伪造证据或
串供可能性存在;以及不能完整提供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等
个人信息资料的人员;还有可能存在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