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著作人允许,私自将其著作中的图像进行发布;
2.未经著作人同意,擅自通过展览、拍摄影片或采用类似摄制影片的手法来利用他们的图像作品,以及未经著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解等操作;
3.在使用他人图像作品时,本应向创作者支付相应报酬但却未付诸行动;
4.无任何参与创作的贡献,仅因追求个人声誉与利益,在他人作品中擅自标注自己姓名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