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在征用耕地上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主要包含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等环节。
其中,对于征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数额应视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度产量的6到10倍进行计算。
而针对
承包经营耕地的农民,国家亦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措施,即由中央专项拨款设立“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实际金额将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户口人数来确定;具体而言,就是将所征用耕地面积与
征地前该地区各单位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作比,即可得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最后,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所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但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约合15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