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
串通投标行为时,必须严格把握以下五种具体判定情形:
首先,同一集团的各独立
法人投标方需属于一致的隶属关系。
其次,违规者为增加其实力而允许同一
辩护人使用两个或多个
法人企业的合法资料参加投标活动。
此外,在入围者构成中,若有个别中标商以“协作费”等借口向其他投标方分别进行利益输送行为。
第四,由同一单位
委派的投标代表者也须纳入考量范围。
最后,
招标单位自身组织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如纵容参与方串谋报价甚至直接为某些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等,均应视作串通投标的
违法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