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
仲裁案件已被正式备案,预计将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顺利举行庭审活动。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后,其有责任在第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的仲裁决定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因案件构成复杂特殊性而需推迟开庭日期,则延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五天之规定。
若
仲裁调解未能如愿取得成功,仲裁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立即做出裁决;倘若仲裁判决未能按时做出,
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该
劳动争议事宜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