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明文规定,凡在小区外门实施改造活动者,皆属于
违法性质,届时由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处理。
在这类情形下,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同时向违规
当事人发出相应
处罚决定。
两者结合,不仅体现了严格的法律执行力,更能有效打击违规建筑现象。
以下便是针对该类情况的具体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以下任一行为,将首先由其所属的城市或县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如
逾期未能落实者,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代为完成拆除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相对应的罚款惩罚。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展开临时建设工程;
(2)工程建设于行政许可范围之外;
(3)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仍未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