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之后仍可提交
证据。
依据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
当事人所有已知情或应当知情之证据应在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完成提交。
若是当事人违反法院规定的
举证期限,或者若在已完成的庭审过程中,延误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可以采取接纳举措,同时将接收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标记在证据接收单据上。
然而,对于这些紧随庭审结束后方才提交的证据,法院有权选择不予审查。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被视为能够修正案件基础性认定以及关键事件的证据,则需重新开启
庭审流程对此类证据进行严格质证,在此基础上,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提交方提出补偿
交通费、
误工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
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
开庭审理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