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并未有明确约定关于车辆折损费用
赔偿标准的条文。
由于车辆折损费用本质上更倾向于是一种无形的损失,难以进行准确的量化计算。
因此,在涉及到
赔偿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定判决仅支持对实际汽车修理费用、
交通费用以及因事故缘故导致的员工
误工费用等进行赔偿,而对车辆的折损费用则不会予以认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